醉酒駕駛已抽血再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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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已抽血再找人
醉酒駕駛抽血注意什麼

1.血樣提取的時間。血樣提取必須是在醉酒駕駛人被查獲以後的合理時間,這裏面可能存在的問題是:血樣提取的時間點如果與公安人員將醉酒駕駛人從被查獲的地點帶到提取血液的地點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存在較長的時間差,一定要引起特別注意。如果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一定要嚴格審閲,保證醉酒駕駛人不脱離錄像監控範圍內;如果沒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則要求公安機關説明情況,審查其説明是否合理;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也應着重訊問這一過程。關於時間節點存在不合理的現象所帶來的風險主要是:醉酒駕駛人與被提取血液的人是否同一、是否有人為稀釋酒精的行為。


2.血樣提取的地點。血樣提取的地點一般應當是醫療結構,目前,尚未遇到公安機關自行提取醉酒駕駛人血液的情況。當然,如果公安機關配備了相關的設備和人員,也可以依法提取,只不過在審查時,與在醫療結構提取血液相比,程序性要求更高一些,至少同步錄音錄像和見證人要具備其一。


3.血樣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製作血樣提取登記表時,要預先登記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在提取血液後,會要求被提取血液人簽字確認。需要注意的是兩種情況:其一,被提取血液人的簽字筆跡與收集在卷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筆跡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其二,被提取血液人不能簽字或者拒絕簽字的情況。針對第一種情況,務必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案偵的全部同步錄音錄像,以確定醉酒駕駛人與被提取血液人是否同一。針對第二種情況,一般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提取血液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如果沒有錄像,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理由。


4.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信息。一般情況下,血樣提取要求兩名以上公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並要求上述人員在血樣提取登記表上簽名。


5.操作人員的信息。一般情況下,要求醫療機構具備相關從業資格的人作為操作人員,如醫生、護士等,並要求上述人員在血樣提取登記表上簽名。


6.血樣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血樣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是否含有酒精是問題的關鍵。目前,醫療機構基於診療行為的不同,所使用的消毒液種類繁多,常見的有生理鹽水、碘伏、安爾碘、酒精等。如果在提取血液的時候使用了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消毒,則違反了血液提取的程序性規定,系提取程序違法,提取程序違法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鑑定意見是否具有客觀性、合法性。當然,也有觀點認為,即使使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消毒,對血液酒精含量鑑定的影響也不會很大。實際上,如果評價對鑑定意見有沒有影響,從微量物證角度來講肯定會有,至於有多少,目前,還沒有見到科學的評價標準;但是,這種思維方式略顯狹隘,其影響多少不是問題的實質所在,問題的實質在於其違反了程序性規定。鑑定機構一般不會對該血樣進行含量鑑定。通常認為,這樣的案件是不符合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條件的。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該問題,就證據而言是無法救濟的,但就案件而言,可以直接評價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7.血樣提取所使用的盛裝容器。通常符合鑑定要求的血液樣本要求血液不能凝固,提取後血液不凝固的方式總體來説在操作上有兩種方式:其一,提取血液後添加抗凝劑;其二,直接使用真空抗凝管盛裝。一份凝固的血液樣本是不符合鑑定條件的。未採取抗凝措施的血樣檢材或者使用了促凝管盛裝的血樣檢材,血清和血漿會分離,在分離後,會影響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鑑定意見的客觀性。如果出現該種情況,鑑定機構一般不會對該樣本進行鑑定。實踐中,也有鑑定機構對該血樣進行鑑定,但是鑑定意見會標註“參考”字樣。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提取血液樣本沒有采取抗凝措施的案件,就證據而言是無法救濟的,就案件而言,可以直接評價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8.在審查血樣提取登記表的時候,必須登記記載盛裝血液的容器標號及名稱。要特別關注血樣提取登記表的編號,該編號要與鑑定委託書、接收檢材回執所記載的盛裝檢材容器的編號相一致。同時,通過審查盛裝容器的名稱,可以判斷該容器盛裝血液是否符合規定。例如肝素鈉抗凝管,在重慶地區使用較多,是符合規定的。但是,如果是某某促凝管,則可以直接判斷為不符合規範性要求。


以上就是醉駕過程中有關抽血的處理情況,一般情況下,可以由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在進行抽血的處理應當注意上述這些情況,原因在於避免出現檢驗結果的不準確,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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