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領取地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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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領取地如何規定
養老保險領取地如何規定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户籍所在地:
1、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户,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户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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