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並且取保候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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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並且取保候審的案例
過失致人死亡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同時公安部有關於不能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規定:累犯、多次傳喚不到案的。


提起時間:一般來説在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階段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有兩種形式,交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但是一般檢察院是不會去變更的。在法院判決階段也是如此的。


其中如果認定犯罪情節比較輕的話,那就會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進行處罰。但需要注意,由於《刑法》中沒有對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處罰規定拘役、管制,因此最低只能對犯罪分子處6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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