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幾天後可以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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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幾天後可以探視
肇事逃逸後幾天後拘留

只要案件構成之後抓到犯罪嫌嫌疑人就可以進行拘留


1、無傷亡情況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有傷亡情況


《刑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意思就是拘留後最短3天開始處理,最長37天處理。或是批捕或是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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