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土地流轉確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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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地流轉確權工作
江西省土地使用權規定是什麼

江西省土地使用權規定是物權法120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規定來進行,行使所有權人是不能夠干涉到使用權人行使權力的。


1、《物權法》(2007年3月16曰)


第118條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第120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2、《民法通則》(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80條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3、《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3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8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9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2010年12月3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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