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具體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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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具體量刑
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另外從構成主體上來看,法律中僅僅允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此罪的犯罪主體,除此之外的人要是有挪用公款的行為,即使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也是不能構成此罪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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