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後發現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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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發現新罪
批捕後發現新罪怎麼處理

批捕後發現新罪需要重新確定偵查羈押期限並且繼續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對於該條的適用,要把握一點:偵查的期限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開始計算,而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開始計算。

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如下: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從收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之日起到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逮捕犯罪嫌疑人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場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

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對於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前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前述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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