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反被構成輕傷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尋釁滋事反被構成輕傷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尋釁滋事反被打輕傷



    可以舉證證明對方是尋釁滋事的話,你們可以主張正當防衞。但是是雙方扭打混打的情況是不能主張正當防衞的。正當防衞成立的話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如果不成立,可以通過賠償達成雙方和解。


    輕傷害是自訴案件,不告不理的。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雖然犯尋釁滋事罪的大都判實刑,但他是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寬處罰。如果他是初犯的話,有可能判緩刑。有在現場助威或者是望風等行為的都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能否取保候審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修正)》第293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