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證傳喚去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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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證傳喚去會怎樣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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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證傳喚去會拘留嗎

傳喚證,是公安機關通知違法或者犯罪嫌疑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如果傳喚到案後,經調查違法或者犯罪事實確鑿的,嫌疑人會被拘留。

如果經調查沒有違法或者犯罪事實,或者證據明顯不足的,則公安機關必須立即放人。

傳喚的最長時間為二十四小時。

法律鏈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傳喚證傳喚去會拘留嗎可以參考以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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