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開採沙資源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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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開採沙資源罪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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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開採沙員工罪量刑標準是什麼呢?

 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所符《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的規定,河砂屬於非金屬礦產中的建築用砂或者水泥配料用砂。因此, 非法採砂構成非法採礦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採礦罪。
  具體處罰規定: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343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刑法》第343條第1款構成非法採礦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法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上是非法開採沙員工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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