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章電子章有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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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章電子章有效力嗎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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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嗎


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二條:“‘數據電文’係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

我國新《合同法》將“電子合同”歸入合同的“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表示所載內容的形式”。即“電子合同是指經電子、光學、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並能夠以有形的形式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

電子合同具有自身的特點:如電子數據的易消失性;電子數據的易改動性;電子合同的侷限性,傳統的書面合同只是受到當事人保護程度和自然侵蝕的限制,而電子合同不僅會受到物理災難的威脅,還有可能受到計算機病毒等無形災難的攻擊。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於電子合同的有效性是予以肯定的。《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實際應用中,我們還應注意分析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的區別,以利於更好地開展電子商務。

無論是電子商務合同還是傳統合同,其作為合同的意義和作用都沒有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極大的變化。訂立合同雙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見面的,所有的買方和賣方都是在虛擬市場上運作,其信用則依賴於密碼技術和認證機構的認證。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常表現為店堂交易,並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電子商務中關係簡單,金額較小的交易也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利用網絡進行訂購、付款,如網上訂票、網上購買軟件等。目前還不存在電子發票,電子合同、電子票據的有效性通過電子簽字實現,傳統簽字蓋章方式為電子簽字所替代;關於合同生效地,傳統合同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地點,而採用電子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一般為合同成立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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