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當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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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當村主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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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過刑事處罰能當村主任嗎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沒有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可以當村主任,所以,一個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可以當選村主任。
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户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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