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力承擔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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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力承擔贍養義務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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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關係後是否需要承擔贍養義務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事實上,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在形成了收養關係之後,特別是養父母,並沒有隨時隨意解除收養關係的這種權利。而解除收養關係也並不意味着就必須要分割財產,養子女請求分割財產的,只能是該財產屬於養子女和養父母共有的這一部分,既然是共有財產,那養父母和養子女自然可以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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