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誤工費給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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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誤工費給付原則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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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誤工費給付原則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費賠償金額= 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二:誤工費的計算:

1、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注:對有固定收入的,應當按照其實際減少的損失計算誤工費損失賠償。至於受害人是否能夠負擔得起,則是執行的問題。

2、無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

誤工費=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狀況的證明包括納税憑證、單位出具的證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定型化標準):

誤工費=誤工時間(天)*相通、相近行業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誤工期限可以通過司法鑑定所申請“三期鑑定”(誤工期限、營養期限、護理期限)得到;或者可以讓醫院開具診斷證明,上面註明誤工期限。

誤工費的法律依據來自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第二十條:

“ 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護理費(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交通費和住宿費(以正式票據為憑)、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必要的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具體數額由法院裁定。

因此,交通事故誤工費給付原則是: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並且,受害人有傷殘或者死亡的,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中的相關規定,還應當賠償相應的喪葬費和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等相關賠償。每種賠償方案都有着相應的要求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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