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要我賠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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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要我賠誤工費
我次責我要去誤工費誰來賠

誤工費保險公司賠償後,不足部分,自己需要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主體責任的認定第一條(出借人、出租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解讀:本條主要針對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外出借、出租等車輛情形,認定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第二條(擅自使用未經允許人)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五十二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第三條(掛靠人及被掛靠人)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解讀:通常情形下,被掛靠單位會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此時,被掛靠單位往往承擔補充連帶責任,即先有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不足的再有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這是與被掛靠單位的收益範圍相一致的。第四條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解讀:這裏的“交付”應理解為實際使用,應該賠償是與收益相一致的,這也符合公平原則。


以上就是關於“我次責我要去誤工費誰來賠”的詳細解答。綜上,不管是哪一方的司機都會購買了各種保險來負擔自己的事故中的損失和賠償責任,所以誤工費的索要應該先由保險公司來承擔而理賠過後剩餘的部分就需要次責方自己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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