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固定資產領用工程物資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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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固定資產領用工程物資增值税
營改增後,領用工程物資,其增值税是否需要轉出
全面營業税改增值税後,在建工程能否抵扣進項税額,必須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附件2《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般納税人《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以及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也就是通常所説的老項目,按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税額。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不動產進項税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以下稱納税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税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税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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