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東營市井下離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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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東營市井下離婚處
山東省離婚精神賠償標準確定因素有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於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過錯方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於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財產上的損害,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損害要求過錯方賠償。


1、加害人過錯程度。


可以作為對加害人制裁輕重的指標。過錯嚴重的,給受害人造成情緒傷害,造成受害方嚴重精神利益損害的,應酌情增加撫慰金的數額;如果加害人只有輕微過失,撫慰金數額也可相應減輕。


2、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


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3、具體的侵權情節。


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姦行為相對來説,其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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