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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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刑法對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該罪已經被取消,並變更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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