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可不可以改變承包土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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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可不可以改變承包土地的用途
承包方可不可以改變承包土地的用途
1、承包方不可以擅自改變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方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因進行農業生產結構調整需要改變承包土地用途的須經發包方同意,一併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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