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設立失敗的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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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設立失敗的責任由誰承擔
企業設立失敗的責任由誰承擔
企業設立失敗,須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責任,發起人承擔以下責任:
1、連帶賠償責任,設立費用及債務原則上應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但當公司不能成立時,先前發生的與設立相關的費用及債務就失去了公司這一擬定的承擔主體,只能改由實施設立行為的發起人承擔。由於發起人之間的關係近似於合夥關係,即由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生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2、對已收股款的返還責任,在採取募集設立公司的情況下,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還負有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至於發起人相互之間的責任承擔,應按其約定或投資比例進行劃分。

風險提示:公司設立失敗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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