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未成年犯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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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未成年犯如何處理
共同犯罪中未成年犯如何處理
1.《刑訴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
(一)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週歲的案件;
(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週歲,並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2.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
第四百六十四條,對分案起訴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個審判組織審理;不宜由同一個審判組織審理的,可以分別由少年法庭、刑事審判庭審理。
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審判組織分別審理的,有關人民法院或者審判組織應當互相瞭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審判情況,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四百六十五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時,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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