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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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
債務人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是否可以撤銷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要依據《合同法》第74條行使撤銷權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債務人已經放棄了到期的債務不能償還,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可執行,沒有其他生意和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償還債務的。 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債務人以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財產,並且提供的市場價格對於出讓人和受讓人來説具有較強的説服力才行。 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債務人沒有處分財產的權利,受讓人知道債務人外面有債務沒有清償的情形。(比喻説,債務人出讓財產時產權上沒有抵押、擔保及查封哪你就無法證明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應該説要把這三個條件的證據拿出來,不是一般撤銷權人所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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