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融資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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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融資股東會決議
企業融資是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
  企業融資發行公司債券或者發行股票上市的,由董事會會議提出方案,經股東大會決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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