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離婚財產協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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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離婚財產協議糾紛
不履行離婚協議怎麼辦

由於離婚協議書沒有法律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所以當一方不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協助探望權的行使等義務時,另一方須另行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出具判決或調解書,待生效後方可強制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當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相應義務的時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可以依據判決或調解的內容強制執行。

我國《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當然,對子女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並不是針對孩子的人身,而是由法院的執行機構根據情節是否嚴重對直接撫養一方採取批評教育甚至是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錯誤行為,説服其同意對方行使探望權。

血脈天性,即使離婚協議不探視,也保證不了另一方不行使探視權。為了防止其中一方拒絕履行協議,保證孩子的探視權,簽訂協議時應該寫明探視權行使的具體事項。當遇到一方拒絕履行協議時,可以通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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