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結婚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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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東結婚登記程序
我國登記結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的,需攜帶雙方户口證明、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持相關證件和材料,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註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説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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