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國有土地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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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國有土地拆遷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拆遷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這裏規定的只是對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價值的補償,但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的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價值進行補償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無償收回的,對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包含在房屋的價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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