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有效期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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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有效期到了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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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有效期到了,沒有居住證,可以異地辦理身份證嗎?

普通身份證
2003年6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居民身份證法》對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作出了具體規定,規定如下:
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法律同時規定,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臨時身份證
2005年9月20日,公安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從2005年10月1日起啟用新版臨時居民身份證。屆時,公安部於1989年9月15日發佈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
《管理辦法》規定了新版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限: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而原《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則規定的是:臨時身份證有效期限分別為一年和二年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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