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怎麼界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怎麼界定
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怎麼界定
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標準:一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在採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一標準。
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
其次,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範圍應與損失範圍相一致。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複製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燬;對主要用於製造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燬,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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