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間接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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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間接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法因果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又一要件。


因果關係,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繫,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後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繫,就稱因果關係。


就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係而言,主要是指損害事實系由加害行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傷害乙的身體,直接造成乙身體受傷。在這裏,甲的加害行為是原因,乙的身體受傷是結果,二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係較為複雜,有許多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


(1)一因一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係較為簡單;


(2)一因多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了多種損害結果;


(3)多因一果,即多個加害行為導致了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係最為複雜。


理清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係,對侵權民事責任的認定極為重要。實踐中,有些因果關係較為清楚,一目瞭然;有些則較為複雜,難以確定,在必要時還需進行相應的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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