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人知道怎樣在户口本上加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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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知道怎樣在户口本上加曾用名
有沒有人知道怎樣在户口本上加曾用名
1、在户口本上加曾用名應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需要攜帶户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户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户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户發給一本户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發給户口簿。户口登記簿和户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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