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違約金和懲罰性損害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懲罰性違約金和懲罰性損害賠償
懲罰性違約金和懲罰性損害賠償
(一)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

此種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

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二)賠償性違約金。

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

由於債權人於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係。

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為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勵債務人履行債務,另一方面,如發生違約,則其責任承擔簡單明瞭。

此種損害賠償的預定,也是一種違約金。

此種違約金,如相當於履行之替代,則請求此種違約金之後,便不能夠再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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