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與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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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與逮捕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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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與逮捕的區別是什麼

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採用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採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它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結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新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為逮捕,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於懲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生聯繫,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並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羈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5)適用的機關不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權,公安機關還行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執行權-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權,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機關代為關押.

綜合上面所説的,批捕羈押是屬於公安機關所擁有的權利,不管是任何人只要犯了法就可以實施此行為,而對於精神病人員犯了法同樣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也會要求一個公平性,不代表着是精神病就不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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