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不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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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不是共同犯罪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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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

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論處。”《解釋》中,“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説,在這種情況下,上述人員已與肇事者共同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關於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緻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問題,在司法界有一定的爭議,有學者認為應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有的認為應定包庇罪①、有的認為屬於交通肇事罪②。《解釋》的出台,為法官審理此類案件消除了困惑,但理論界的爭議卻並未停止。筆者認為,上述《解釋》開創了共同過失犯罪之先河,超越了法定的法律解釋權限,違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則以及基本理論,實屬越權解釋。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犯問題,理由如下:

首先,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在《刑法》裏有提及。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當然就應當被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而且,作為共同犯罪,各犯罪人之間理應存在犯意的聯絡,而過失犯罪的行為人根本不存在犯意,更無從談起存在犯意聯絡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中,行為人主觀上表現為過失,與他人無犯意的聯絡,是典型的過失犯罪,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在同一刑法體系中,既承認交通肇事罪為典型的過失犯罪,同時將過失犯罪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卻又在《解釋》第五條中規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情形,這與現有法律是相沖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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