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會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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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會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
向投資者的重大信息披露

2016年2月4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披露義務人需要履行如下披露義務:


(一)一般披露事項


第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説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募集期間應向投資者募集的事項


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説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註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繫人和聯繫信息、基金託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註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


(三)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徵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後交割日事項(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準及計提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説明;


(九)其他事項。


(三)運行期間應披露的事項


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6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報告期末基金淨值和基金份額總額;


(二)基金的財務情況;


(三)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


(四)投資者賬户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五)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四)重大事項變更應披露的事項


第十八條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一)基金名稱、註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五)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


(六)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


(八)基金觸發鉅額贖回的;


(九)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髮生清盤或清算的;


(十一)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以上就是私募基金監管政策的主要內容。我國的證監會和基金協會對私募基金資金的募集、登記備案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事項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私募基金的出現確實對我國的經濟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由於現在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眾多,如果國家對私募基金的管理比較放鬆,將不利於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對私募基金感興趣的投資人,也應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解,儘量降低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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