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無證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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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無證經營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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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支機構

法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法人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本條第1款明確,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例如,對於公司法人,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章對分公司登記有關事項進行了規定。對於其他企業法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以及企業法人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照以上法律、法規進行登記。

分支機構是法人在一定區域內設置的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業務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是法人的組成部分,但與法人內設機構不同,分支機構是具有一定獨立性的機構。分支機構通常有自己的名稱、場所、管理機構和負責人以及從事業務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建立符合規定的財務制度,營利法人分支機構還領取獨立的營業執照。為便於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應允許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本條第2款第一句前半部分明確分支機構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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