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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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繼承權被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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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喪失繼承權是哪個機關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的規定,“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以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由此規定可知,我國確認喪失繼承權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確認公民喪失繼承權。

遺產繼承權不僅僅是自己可以聲明放棄,其實在一些情況下也是有可能被依法剝奪的,這個時候相當於就是被動的放棄遺產繼承權,那之後就無法再對該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的權利。必然此時對繼承人也就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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