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訴狀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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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訴狀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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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於1976年4月12日,漢族,現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於1972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 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並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 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2003年8月回國後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於2006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於2008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傢俱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傢俱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淨身出户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牀,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傢俱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並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後,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裏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着去承認有牀、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以上就是關於上海上訴狀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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