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與經濟糾紛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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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與經濟糾紛的界定
入户盜竊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盜竊財物價值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毫無疑問屬於盜竊罪既遂。但是,對於入户盜竊,沒有竊得財物或者竊得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是否就屬於未遂呢?對這兩種情形應當加以區分。


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户盜竊”與“數額較大”並列作為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説明“入户盜竊”並非要以數額較大為定罪標準。因此,對於“入户盜竊”的既遂和未遂,應當依據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判斷。行為人入户竊得財物的,無論財物價值大小,只要使財物脱離了户主的實際控制,就應當認定為盜竊既遂,以“入户盜竊”定罪處罰。相反,如果行為人入户未竊得任何財物,由於未對户主的財產所有權造成實質性的侵犯,應當認定為盜竊未遂。


針對盜竊的這種犯罪行為,加重處罰的情節主要有盜竊的過程當中給他人造成了人身傷害,盜竊的對象是老弱病殘,但入户盜竊不屬於加重情節。入户盜竊在法律制度當中可以單獨的被定罪,而且不會因為犯罪嫌疑人沒有偷到任何東西就可以免於刑事責任了,但對於入户盜竊的認定是很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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