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36條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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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36條有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36條有哪些內容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簽證的入境次數,是指持證人在簽證入境有效期內可以入境的次數。
(二)簽證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證人所持簽證入境的有效時間範圍。非經簽發機關注明,簽證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於有效期滿當日北京時間24時失效。
(三)簽證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證人每次入境後被准許停留的時限,自入境次日開始計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國境內停留不超過180日(含180日)。
(五)長期、常駐,是指在中國境內居留超過180日。
本條例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期限和受理回執有效期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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