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風險是什麼 - 預防和避免訴訟風險的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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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風險是什麼 預防和避免訴訟風險的辦法有哪些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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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原因導致離婚訴訟有風險,如何避免離婚訴訟的風險

一、什麼原因導致離婚訴訟有風險訴訟風險,是指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爭議事實以外的因素,影響案件審理和執行,致使其合法權益無法實現的風險。訴訟風險不包括爭議事實本身的影響,也不包括當事人法律意識和不正之風的影響。訴訟風險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一是證據的緣故。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形式,特別是審判方式改革後,對此要求更為嚴格,而在實踐中,由於諸多緣故,當事人舉證往往有許多困難,甚至無法舉證。這就難免會出現訴訟事實客觀存在,卻因舉證困難無法證實導致不能勝訴的結果。還有一些當事人,由於其作出的法律行為不規範,導致舉證不能。二是時效的緣故。相當一些當事人對訴訟時效不甚瞭解,訴訟後才知已過時效,於是面臨兩種選擇,要麼撤訴,要麼敗訴;不瞭解一些具體法律法規規定的時效而耽誤起訴;瞭解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沒有注意固定和保留證明有關訴訟時效的相應證據。三是法官法律意識的侷限性。有些法官想公正辦案,卻由於其法律水平或其他因素(不包括不正之風)而難以實現。二、如何避免離婚訴訟中的風險對於訴訟當事人來説,學會預防和避免訴訟風險對於提高訴訟效能和勝訴的概率意義重大。首先,當事人要正確看待訴訟風險。訴訟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當事人不必因此喪失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信心。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後,可通過相互協商、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但在這些非訴訟方式不能奏效時,訴訟是惟一可行的途徑。當事人應當明白,訴訟風險並不是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主觀追求的結果,也不是人民法院一個部門所能解決的問題,很大程度上與當事人不規範的法律行為有關,且訴訟風險也是可以通過當事人積極的法律行為加以補救的。其次,要注意固定和保全證據。對當事人來説,學習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是在一個法制社會立足的基礎,在做任何事時都必須繃緊法律意識這根弦,在發生較大的法律行為時,必須注意固定和保全相應的證據。第三,注意規範自己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規範的民事行為會使當事人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要規範自己的民事行為一是通過學習,使自己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二是由有關的中介機構提供諮詢,或作為自己的代理人進行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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