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院取保候審也是一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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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院取保候審也是一年嗎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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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院不批捕取保候審滿一年了怎麼辦




    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審超過一年應當要求司法機關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公安機關將胡某取保候審長達十三個月,已超過了法定期限,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司法實踐中,通常根據案情和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表現情況作出區別處理:一是對於被羈押的,若無繼續偵查、起訴或者審判需要的,應當予以釋放;二是被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予以解除;三是對於應當繼續進行刑事訴訟的,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據此,犯罪嫌疑人可以採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公安機關要求解除超過法定期限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檢察院在國家的認可下可以對某些特定的老百姓進行必要的抓捕或者控制,而部分滿足了多種條件的公民也可以相應的得到取保候審的待遇,但是取保候審始終還是一種強制性的措施而不能時間保持太久,所以達到了一年的情況下是需要及時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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