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屬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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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屬地規定
法律援助屬地的規定

1、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5、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6、下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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