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資產重組鎖定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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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鎖定期的問題
重大資產重組的鎖定期
相關法律法規對於鎖定期的規定只是最低要求,是實際交易方案中,對於交易對方在重大資產重組中的取得的上市的股份的鎖定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市公司的鎖定期安排主要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鎖定36個月或者更長;

(二)鎖定12個月;

(三)按照簡單百分比分期解公司名稱

(四)按照承諾利潤百分比分期解鎖;

二、併購重組鎖定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 個月內不得轉讓;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36 個月內不得轉讓:

1、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2、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3、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 個月。

(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第九條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 個月內不得轉讓: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2、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3、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三、收購行為導致的股份鎖定指的是什麼?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74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

從立法本意而言,此規定是為了上市公司收購後控股權的穩定,避免控股權變動過於頻繁導致對上市公司經營有負面影響,從而使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受損。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在併購過程中,併購重組標的鎖定期通常在12個月以上。就是收購方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重大資產重組的鎖定期一年內不得轉讓。這樣做是為了保證收購後股權的穩定,避免股權變動對上市公司發展產生影響,從而使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投資者遇到此類情況的時候,不要着急,等待解鎖期限到了就可以買賣股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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