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爭取緩刑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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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爭取緩刑工作表現
如何爭取緩刑

爭取緩刑,就要有證據證明自己符合緩刑的條件。


《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有前科的人可以判緩刑嗎


只要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就可以判緩刑,但是如果前科已經構成累犯,不得適用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於罪行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於管制刑的特點即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決定,故無適用緩刑之必要。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犯罪行為人如何爭取緩刑,行為人想要爭取緩刑,那必須要具備緩刑的條件,第一行為人的行為應該屬於罪行比較輕微的,第二就是要有認罪的態度要好,第三行為人不可以是累犯,最後就是法院判處緩刑,對該社區不會構成威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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