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租賃 - 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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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租賃 公租房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哪些同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除了在公租房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外,下列情形的共同居住人也有權利要求繼續履行公房租賃合同:


1、本市暫無常住户口,因與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結婚而在該公房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學、服刑等原因,户口遷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實際居住生活於該公房內,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


3、因居住困難等原因租賃他處住房或借住他處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現承租公房,但户口未遷出的。


在申請獲得了公租房之後,需要注意這一般是在一定年限內獲得公租房的使用權,並且此時也是需要支付租金的,只不過公租房的租金要低於市場價格。而根據上文的分析,我們也清楚的知道其實公租房可以繼承的説法並不準確,因為公租房並不屬於死者的個人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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