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與根本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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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與根本違約
根本違約與預期違約的區別

預期違約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向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默示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雖然沒有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但以自己的行為或現狀表明其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這種情形下行使解除權,由於判斷對方是否預期違約具有很大主觀性,因此,應該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將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才能行使解除權。


根本違約是違約的後果已經妨害了合同目的實現,包括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違約但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兩種情形。完全不履行構成根本違約,在瑕疵履行中採取修理、更換方式仍達不到合同目的的構成根本違約;遲延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內仍未履行,構成根本違約;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標的實現,構成根本違約。由於一方的根本違約行為會嚴重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的利益,因此法律上規定另一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這種解除權的行使可以不經催告。


司法實踐中,雖然附隨義務是不需要寫入勞動合同中的,但涉及到一方違反了附隨義務,如保密責任等,也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因為附隨義務的相關法律責任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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