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責任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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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責任的計算
合同違約時違約金如何計算,定金責任如何承擔?
一、合同違約時違約金如何計算1、違約金的概念和性質。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國的違約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種形態,合同法則做了全新的規定。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關於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説認為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2、違約金的增加或減少。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於實際損失,也可能低於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為此,各國法律規定法官對違約金具有變更權,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也做了規定。其特點是:(1)以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為條件;(2)經當事人請求;(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二、合同違約時定金責任如何承擔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雙方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對此擔保法做了專門規定。合同法第115條也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據此,在當事人約定了定金擔保的情況下,如一方違約,定金罰則即成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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