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被承包土地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7W
收回被承包土地權
土地權的出讓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權限報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