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調解書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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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調解書的效力
行政複議可以調解嗎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複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行政複議機關印章。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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