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如果不拘傳怎麼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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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如果不拘傳怎麼弄
刑事案如果不拘傳怎麼弄
一.刑事案件中的拘傳是什麼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拘傳的特點是:
1、拘傳的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已經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序;
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後,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拘傳不同於傳喚,傳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傳可使用戒具。傳喚除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還適用於其他當事人,而拘傳只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於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也可以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不經傳喚而直接適用拘傳。
二、拘傳和傳喚的區別拘傳和傳喚兩者的區別表現在:
(1)強制力不同。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則是強制到案。
(2)適用的對象不同。傳喚適用於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傳則僅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適用時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書不同。拘傳時必須出示《拘傳證》,傳喚在大多數情況下也需要出示《傳喚通知書》,但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不經傳喚,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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